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贷款)工作良好、持续、健康开展,帮助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及其家庭减轻压力,发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代偿作用,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期间申请并获得校园地贷款、尚未还清所借本金和利息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为借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款救助,是指学校使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代替申请救助的借款学生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下简称代偿)的救济措施。
第四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有以下情形,其本人及家庭确实无经济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1)本人失踪或死亡;
(2)本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
(6)经学校审核确认可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借款学生失踪或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借款学生失踪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借款学生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三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鉴定证明;身体残疾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七条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第八条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三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交款凭据等材料。
第九条 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由借款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就业、就职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借款学生(原)所在培养单位受理代偿申请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到借款学生家庭、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核实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核实情况后,经培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是否给予代偿。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培养单位初审后决定进行代偿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代偿条件的,核准代偿金额后,拟定代偿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是否代偿。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办理代偿的财务手续。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第十五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