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符合当年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符合当年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以分为2-3档,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档次,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建立四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拟定、发布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具体实施意见;
(2)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3)审核培养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
(4)将全校当年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
(5)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将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明确全校各级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
(8)对评审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十三条 本科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初审工作。
(1)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广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3)审查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构成;
(4)审查拟获奖助学生资格和条件;
(5)公示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6)审核各年级填报的资助信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本科生培养单位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1)审核本年级(专业)申请学生是否符合获奖助条件;
(2)认真讨论、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3)组织填报资助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为:
(1)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已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或复查;
(2)学生所在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培养单位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初步审核;
(4)培养单位对经过初审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7)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8)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家庭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对四级评审工作机构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按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缴费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