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文件
校发〔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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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和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一种工作岗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每名在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两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其中一名为我校在岗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负责专业理论教学与研究等;另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兼职导师(以下简称“职业导师”),负责职业设计、技能培训和专业调查研究、论文指导等。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明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熟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能较好地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3.学业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职业导师应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或相当)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的教研人员、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并有较充足的时间。
4.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相关职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实践成果,具有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解决行业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至少能承担一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能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训练和撰写学位论文。
5.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业绩突出。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把好入学质量关。在确定研究生复试和初录名单时,不仅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还要注意择优录取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好的考生。
2.教书育人,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3.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指导教师应当在思想情操、治学态度、团结合作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4.根据硕士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好个人业务培养计划;认真讲授研究生学位课程,保证学位课程水平,使之具有深、广、新的特点,督促研究生搞好自学;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撰写计划;定期检查论文撰写情况,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在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中,要培养良好的学风,要注重研究生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挖掘和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
5.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在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6.按学位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提出就业去向意见。对按规定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提出处理(淘汰)意见。
7.发挥集体的作用,学业导师和职业导师之间通力合作,并团结专业导师组的其他同志,共同培养好研究生。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权限:
1.根据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可提出聘请校外职业导师人选的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掌握、使用所指导硕士生的有关业务费用。
3.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研究报告、作品)时,导师可与研究生共同署名,署名顺序由导师和研究生商定。
4.指导教师可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5.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导师可建议由相关导师(2-3人)组成指导小组。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1.申请者本人向相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增列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挂靠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做出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初选名单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就申请人是否具备导师资格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数达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3.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批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必须在6月10日以前提出;必要时可在下半年再进行一次。
4.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和选聘社会相关职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但事后须按上述遴选程序和办法补办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考核: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凡经审核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2.经正式批准的导师才有资格招收下一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3.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每年对聘任导师进行一次考核,第三年进行终期考核。对履行职责认真、成绩突出的导师,继续聘任,任期为3年。
4.对于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有下列情况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意见:
(1)身体有病满一年,无法正常工作者,应暂停招生。
(2)教学时间和质量不能保证、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研究报告、作品)不能通过专家评审或因质量原因受到举报查实取消学位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一年内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应撤销导师资格。
(3)因思想政治或者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应撤销导师资格。
上述处理意见一般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必要时也可直接由校学位办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需要召开会议,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票数达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为通过。
暂停招生的导师欲恢复招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和挂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研究同意,提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导师资格后恢复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八条 附 则
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可根据本条例和本专业特殊要求,就导师基本条件做出具体规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规章制度 条例 通知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客户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发